浙版“新消法”支持整車更換
2018-11-16
來自:浙江工人日報
汽車價格不菲,如果買到的車子問題多,那真是太糟心了。幸好,去年5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簡稱浙版“新消法”),為汽車消費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不,近日,湖州市德清縣的房先生就得益于浙版“新消法”的撐腰,有了換車的底氣。
“我于今年8月26日在德清一家4S店花了近40萬元購買一輛新車,開了近一周時間發現車內有濃郁異味,并在汽車底部發現漏油現象,發動機出現故障。”前段時間,消費者房先生向德清縣消保委反映,汽車出現問題后,他馬上與經銷商聯系,將車拖至4S店進行維修。4S店認為,該汽車故障可能是人為操作不當造成的,只同意維修并賠償一定的損失。而房先生認為,新車開了才100多公里,發動機就出現問題,屬于質量問題要求換車并賠償損失。雙方對此僵持不下。
接到投訴后,市場監管部門第一時間到實地查看車輛。經了解,該投訴的焦點在于,汽車故障是車子質量問題還是人為造成。對此,消保委要求4S店盡快對車輛進行初步診斷,拿出解決方案。隨后,4S店邀請專業技術人員上門實地查看,診斷該故障為連接發動機的機油管脫落,造成發動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系該車質量問題,而不是人為原因造成。
但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店方提出的解決方案是無條件換車,新車要重新收取原廠加裝好的附件,約8000元費用。店方同時表示,事故車輛檢測報告目前無法出具,建議走司法途徑解決。消費者則要求店方無條件調換同型號的汽車,不增加任何費用,并賠償為解決汽車糾紛來回奔波的相關費用,包括備用車、誤工費、已加汽油費等。
德清縣消保委查閱了汽車維修相關資料并咨詢相關專家人員,確定該事件為發動機的主要零件出現質量問題,符合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條退換車的情形。
前不久,德清縣消保委再次召集投訴雙方,就消保法律法規中有關家用汽車的規定向4S店的工作人員作了詳細解讀,指出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者行駛里程三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安全裝置失效、車輛自燃或者因其他質量問題引起車輛失控,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整車更換或者退貨,并依法賠償損失。”
經宣傳教育,該4S店同意為消費者房先生免費更換同型號車輛并為其辦理保險、納稅、上牌等相關手續,并提供免費汽車常規保養6次。近日,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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