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廳推行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
2018-12-10
來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近日,根據國家和云南省信用體系建設有關部署要求,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關于試行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的通知》,在省廳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納入信用信息管理,接受社會監督,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通知》明確信用承諾以政府引導、主體自愿、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為原則。確定信用承諾對象為向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承諾對象以規范書面形式公開作出承諾,違法失信將按承諾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的內容包括:承諾能夠滿足交通行政機關告知的許可條件、標準和要求;承諾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提供的資料合法、真實、準確、有效;承諾嚴格按照確定的條件、范圍、程序,依法依規從事相關活動,不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承諾絕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證件;承諾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下一步,省交通運輸廳還將著力推動社會多方參與行業治理,積極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在全省交通運輸系統進一步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濃厚氛圍和良好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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