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法》出臺
2020-09-15
來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日前,省交通運輸廳制定出臺《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告知承諾行政許可主要是通過放寬材料提交時限,優化行政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間,使申請人可以快速取得許可證并投入生產經營。
去年以來,國務院多次發文和召開會議,決定對中央層面設定的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在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根據《浙江省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省交通運輸廳對照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相關辦法規定,通過前期開展業務調研、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合法性和公平性競爭審查等環節,最終形成《辦法》。
目前,涉及交通運輸行業共有38個涉企許可事項納入改革范圍,其中10個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辦法》對告知承諾行政許可的定義、事項、流程、告知書和承諾書內容及事后監管措施作出了明確和規范,確保為全省交通運輸部門實施告知承諾許可提供指導遵循,推動改革舉措真正落地。
根據《辦法》,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是指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交通運輸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并能夠按照承諾在 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由交通運輸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相比于傳統審批模式,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流程精簡,企業辦事更為便捷。同時,改變了重審批、輕監管的管理模式,推動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后監管為主轉變;進一步深化社會信用場景運用,加強政企互信協作,為信用良好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政務服務。
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交通運輸部門將通過書面資料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被許可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交通運輸部門將要求其限期整改;無法通過整改達到許可條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部門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辦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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