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運輸廳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022-09-08
來自:吉林日報
日前,記者從省交通運輸廳獲悉,該廳持續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國家和省法規、規章的調整變化,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近期,結合工作實際,對《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進行了修訂,助力交通運輸營商環境優化,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職。
一是修訂七個執法領域360余項裁量基準。《基準》覆蓋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全部七個領域,涉及處罰事項450項。此次修訂取消了《決定》涉及的12項交通運輸罰款事項,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變化及新增的3部道路運輸和城市客運管理領域部門規章,對360余項違法行為裁量基準進行修訂,進一步規范了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
二是顆粒化、多層級細化基準,保障依法履職。《基準》將違法行為顆粒化到“項”一級,如條款包含了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內容,則進一步拆分違法行為名稱。同時,對每一項分別明確“判斷、處罰”基準,區分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等違法程度層級,共細化層級2000余條,為提高辦案精細化程度提供支撐,有力保障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職。
三是降低輕度違法處罰,優化營商環境。《基準》深化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違法程度“輕微”“一般”的,綜合考慮違法程度、性質、量罰情節等因素,依法降低處罰額度,最大限度壓縮基層一線自由裁量處罰的空間,防止人情執法,最大限度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