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運輸局出臺兩政策,行政處罰更加符合“過罰相適應原則”
2023-04-12
來自:羊城晚報
近日,記者從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獲悉,該局印發(fā)《珠海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2023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標準》),并新制定了《珠海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2018年7月,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結合行政執(zhí)法實際工作,出臺了規(guī)范性文件《珠海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2018年版)》。近年來,隨著法律法規(guī)的立改廢釋,現(xiàn)行標準中部分條文已明顯滯后,為不斷適應宏觀形勢的變化,更加科學地對行政處罰的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確保行政執(zhí)法能夠更加合法、合理、規(guī)范、公正,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權益,維護珠海市交通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穩(wěn)定市場預期,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對標準進行修訂。
《標準》一共涉及609項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一共涉及154項,其中不予處罰事項112項,減輕處罰事項40項,免予行政強制事項2項。主要為法律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涵蓋安全生產、道路運政、公路路政、港口行政、水路執(zhí)法、航道執(zhí)法、工程質量、建設市場等方面的內容。《標準》和《清單》中包含了事違法行為、法律依據(jù)、處罰依據(jù)、違法程度、情節(jié)與危害后果、裁量標準等基本要素。違法程度分為不予處罰、減輕、從輕、一般、較重、從重、特別從重階次,情節(jié)與危害后果主要包括違法行為的持續(xù)情況、社會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社會影響程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中規(guī)定的情節(jié),裁量標準對應具體違法程度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
《標準》和《清單》主要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jié),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的原則性規(guī)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zhí)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及對應當或可以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事項進行明確,使行政處罰更加符合“過罰相適應原則”,最終以此作為具體的執(zhí)法尺度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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