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午,濰坊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濰坊市2023年交通運輸執法政策調整例行吹風會。記者在會上了解到,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被取消,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被調整。
2023年8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令第764號)公布,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涉及交通運輸領域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四部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取消相關罰款事項”“降低罰款數額”“對同一罰款事項進行分類細化”三種情況。其中,與廣大交通運輸從業者利益最密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修改。
此次修改,是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作出的調整。其中,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6個條款。
濰坊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于世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改的內容進行了介紹和解讀。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調整。《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將原“條例”的“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情形,分解為“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三種,分別設定罰款數額。其中“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數額下限從3萬元下調到3000元。“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處罰數額下限從3萬元下調到1萬元。“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數額下限保持3萬元不變。
這一法律條文的修改,主要考慮到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不同種類道路運輸行為的危害性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分別針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設定不同的罰款額度,對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險貨物非法營運行為,保留原有處罰額度,對于危害程度較輕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非法營運行為,適度降低處罰額度。 對未按規定備案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將原條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情形也作了分類。其中“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數額從5000元至2萬元下調至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罰款數額未變。
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處罰。新《道路運輸條例》刪去原條例第六十八條,意味著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行為的處罰事項全部都取消。
本條主要考慮到隨著技術進步和電子政務的發展,交通運輸營運證件的情況可由執法人員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所以此次修改取消了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等行為的罰款。
對客運經營者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新《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對原條例中客運經營者三種違法行為下調罰款數額,分別是“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行為。處罰數額由“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上限從3000元下調至2000元。
對貨運站經營者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新《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對原條例中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違反規定,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將經營主體分類為“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維持原“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變。“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違法行為,調整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起罰數額從1萬元降到3000元。
對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新《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對原條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違法行為,處罰由原來“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責令停止運輸,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大幅下調了罰款數額。
于世文表示,交通運輸領域法規政策調整工作受到了從業者和社會公眾的關心和支持。此次調整,能夠更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發展活力,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罰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下一步,交通運輸部門將繼續堅持執法為民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減輕經營主體負擔,推動營造穩定公正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