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擬就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開門殺等問題作出規定,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5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掛靠人聘用的機動車使用人損害,該機動車使用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主張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其過錯范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機動車使用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掛靠人聘用的機動車使用人損害,該機動車使用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主張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 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賠償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權人主張駕駛人、乘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損害由乘車人故意行為造成的除外。
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對造成損害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第五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被侵權人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一方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由主張機動車使用人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過錯程度等事實判斷。
第六條 機動車使用人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僅以機動車使用人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定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被侵權人主張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以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第八條 方案一:起重、升降等工程專項作業機動車進行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起重、升降等工程專項作業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主張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機動車作業時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支持。
第九條 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并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又因該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導致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訴訟期間死亡,賠償權利人主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被侵權人有多個被扶養人的,先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單個被扶養人生活費,相加后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二條 機動車使用人因交通肇事類犯罪致人傷亡被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主張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就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被侵權人請求賠償車輛停運期間的經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等禁止掛靠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損害,被侵權人請求賠償車輛停運期間的掛靠經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及其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共同訴訟當事人各自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數額,保險人僅以保險合同約定其不承擔案件受理費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被侵權人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過程中,先行支付或者墊付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參加訴訟并向侵權人提出追償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審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未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作出后可以將判決事項及侵權人的相關情況通知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將承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列為被告并請求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
屬于該非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主張由承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