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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來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有“(一)預警工作需要;(二)承擔重大保障活動和任務的;(三)通過日常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隱患或問題的;(四)管理相對人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以及被舉報投訴或新聞媒體曝光的;(五)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約談的;(六)認為有必要實施約談的其他情形。”可以采取集體約談的方式。
約談應當按照分級約談原則進行。即約談工作一般由發現相關問題的執法人員進行。根據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按照一般執法人員、科室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實施約談。行為或后果特別嚴重的,應由主要領導親自約談。
約談程序:(一)在分析相對人存在的問題或風險的基礎上,確定約談的對象,約談的具體內容、時間和地點;(二)以書面通知形式通知被約談人;(三)約談人闡明約談目的、內容及其他要說明的情況;(四)被約談人說明情況;(五)約談人提出建議和整改要求;(六)記錄人員做好約談記錄,各方當場簽字確認;(七)被約談單位應嚴格按照整改意見,進行全面整改,并在指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改進情況上報;(八)復查是否整改完畢。未整改到位的,應當跟進后續執法移送、開具整改通知書、依法停止其業務辦理、媒體曝光等執法程序和手段。
工作要求:(一)約談人員應當是具有交通行政法證的執法人員,著裝規范、標識清晰,隨身攜帶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少于2人;(二)被約談人員為管理相對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負責人;(三)約談制度是落實管理相對人主體責任的重要方式,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出現需約談情形時,要及時進行約談;(四)應當建立約談工作檔案并將約談記錄及整改情況載入企業檔案;(五)要加強對約談管理相對人的跟蹤督查,確保約談效果;(六)約談地點原則上應在運管機構辦公場所進行,有條件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保存在企業監管檔案中;(七)約談時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八)應當約談而未進行約談的,依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執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