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再取消證明事項7項
2018-09-14
來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根據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要求,我廳認真梳理,進一步取消證明事項7項,具體如下:
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4項。一是申請省際危險品、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及企業變更信息時,需提交的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二是申請從事港口經營,使用港口岸線的,需提交的港口岸線批準文件;三是申請從事港口經營,需提交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驗收的港口建設項目);四是申請國家、省級有關部門核準、備案和省級以下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水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時,需提交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2項。一是申請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運營服務商備案時,需提交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二是申請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運營服務商備案時,需提交的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原廠商授權證明。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1項,為申請辦理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時,需提交的經營人的經營資質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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